广东省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
2008-1-2
广东省机械制造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标准(稿)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持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亦可)。
第二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按《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并签署企业文件颁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确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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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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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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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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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签署企业文件颁布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制定下列最基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章制度。
企业的贯彻执行与本单位的行业和生产工艺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章制度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有可操作性的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负责贯彻、执行这些具体措施和要求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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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的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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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到岗位日检、车间周检、本企业月检。
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应不少于八次。
⑶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内容不但要检查发现、制止、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检查发现、及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更要从管理上找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之所以产生、存在的原因,并采取改进管理、消除管理缺陷的措施,以从根本上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从根本上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
⑷明确本企业的各有关管理岗位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检查的周期、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方法和抽查的量。
⑸强调必须使用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检查者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制定整改计划,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有关负责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直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時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由检查者和处理者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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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应明确对本企业发生的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和统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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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防火制度应明确本企业防火灾工作的要点、管理的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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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防职业病制度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本企业在职业危害评价、作业环境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方法的具体规定。
7.“三同时”管理制度。
企业的“三同时”管理制度应明确,确保本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時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具体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具体措施以及执行这些措施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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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本企业的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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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加强对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按期复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持证上岗;日常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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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明确本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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