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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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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账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时间上的不同会产生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且影响这些差异的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部分企业在年度会计决算已报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报送之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经自查或税务机关审查,仍存在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
一、自查自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
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1年度税前会计利润-550 000元,企业自行调增纳税所得额60 000元,自行调减纳税所得额10 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00 000元。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免税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 000元。经注册税务师代理审查,下列事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1 500 000元:
调表不调账。
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
1、2001年度支付工商局罚款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但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001年度该企业员工20人。按计税工资月均800元计算,可税前扣除192 000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252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但超标准支付的60 000元,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2001年补缴1999-2000年度的职工养老金20 000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可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根据税法“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三项共计100 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表又调账。
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调账转回,在以后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1、该公司为开发某商品房项目,贷款2 000万元,2001年度支付借款利息1 020 000元,计入“账务费用”科目,但该项目尚未完工。根据税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所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项目完工实现销售时,再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开发成本”1 02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020 000元。
2、2001年度购买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办公桌10张、共计20 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根据税法“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扣除”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后年度根据该项资产的折旧年限可分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20 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000元。
3、某幢商品房已竣工,建筑面积1 000平方米,总成本1 080 000元,单位成本1 080元。2001年度销售500平方米,应结转“经营成本”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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