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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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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
(一)审批操作规程
1、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修建闸坝、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问的船舶、排通航问题。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2、审批内容: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
3、审批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2)符合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发展规划要求。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的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6)符合《内河助航标志》的技术规范要求。
(7)符合《船闸设计规范》的技术规范要求。
(8)符合国家的其它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9)申请审批建筑物位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

:
①建筑物总体布置图、墩位平面位置图各一式三份;
②建筑物所处河段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
①建筑物的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②过船建筑物的型式、规模、布置、通航标准、通过能力等设计资料一式两份;
③航运基流、过渡段通航条件、施工期施工方案、电站调峰时坝下水位及流速变化、坝下河床下切、坝上游河床淤积等计算成果一式两份。
:
①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延伸各400—1000米,图比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②拟建轴线位置的河床横段面图一式三份。
:
①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②建筑物位置上下游及前沿各延伸300-1500米,图比为1:1000-1:5000的航道水下地形测图一式三份;
、过河、临河建筑物航道水下地形图必须是由持有《测绘许可证》的水运工程专业测量队伍按《水运工程测量规范》施测。其它图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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