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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讲座纲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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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学****教育讲座纲要
作者叶顺虎
目录
第一章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和接受社区矫正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四、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五、社区矫正的特点
六、社区矫正的目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社区矫正终止
(一)社区矫正案例
行政拘留、罚款、收监执行
第二章普法案例
一、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要点:彩礼返还、离婚时结婚用品的处理、监护、遗产的范围、继承等。
二、相邻权纠纷案例
要点:如何依法处理相邻关系等。
三、刑法案例:
盗窃罪:定罪、处罚、累犯;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缓刑的适用、良好人际关系的培养;
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罪的转化;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逃逸、并罚、自首、立功等。
第一章社区矫正简介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恶****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服刑人员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6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而拉开了我国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序幕。截至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0月21日,两部两院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后面还要重点讲解)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定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后果: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新罪和漏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党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
四、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1、直接目的:使服刑人员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总:(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 积极参加学****教育和公益劳动;(三) 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四) 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 服从监督管理。
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 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三) 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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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