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也就是进口商。
,开立并签发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通常在开证申请人的所在地。
,核实其真实性,并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通常在受益人的所在地。
,也就是出口商。
,买人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票据及单据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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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世界各国的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其基本上具有下列各项内容。
、地址和开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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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行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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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是指银行承担信用证付款的期限。出口商交单的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有效期限,银行可因信用证逾期而解除其付款责任。到期地点是指在哪个国家及地区到期。
受益人(出口商)应凭汇票取款,信用证应列明汇票的付款人、汇票是即期还是远期,以及汇票应附的单据、单据的份数以及单据所列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单价、金额、包装等。
、目的港、装运期限、运输方式、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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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
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程序有如下九个部分。
进口商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填写开证申请书,根据贸易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并向进口商收取开证手续费,然后将信用证电传给通知行,请其转递受益人。
,核对印鉴无误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出口商)。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审核其所列条款与贸易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装运商品,并备齐各项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在有效期内送交当地议付行办理议付。
议付行接受出口商交来信用证、汇票和各项单据,将信用证条款与单据核
对相符,根据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垫付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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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向议付行偿付票款。
,应立即通知进口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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