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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成年人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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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成年人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
(2010年7月-2011年6月)
项目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门诊
1000元以下
65%个人承担
1000--5000元以下
55%个人承担
5000-10000元以下
45%个人承担
?10000元
35%个人承担
住院
10000元以下
45%
35%
25%
10000-20000元以下
40%
30%
20%
?20000元
35%
25%
15%
参保条件
大学生
未成年人
①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②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全日制教育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18周岁以上,在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当高中学历学校的在册学生;
③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保的农民工在本市居住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子女工。
备注
①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90元)
②各高校参保大学生,每年6月份由所在学校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给地税部门。
③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9月至10月份由学校向地税部门办理参保,并在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④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应持本人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经市社保中心批准后的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外就医证明。
⑤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10万元。
①每人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为50元。残疾人员及低保人员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②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学校、居(村)委会申请参保,新生儿(一周岁以内)每月均可办理。
③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④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统筹最高限额为 10万元。
⑥对连续参保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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