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运用“待认证进项税额”会计明细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的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第一条第款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一条规定:根据《规定》第二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解读对于“待认证进项税额”这个会计科目的处理比较复杂,实际工作中可以简便处理。如果说购买的货物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可以这样处理:取得发票但未认证时不做会计处理,等认证通过了,借:原材料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等,然后对税额再做一笔会计分录,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在不是会计年末,财务分工不是很细,经济核算业务不是特别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做会计处理,等认证通过了或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于2017年4月6日购买了一台电脑,价税合计为3510元,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不含税金额为3000元,税额为510元。4月25日才进行了认证并通过。4月末款项还未支付。
4月6日取得增值税发票不用做会计处理
4月25日认证通过了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10
贷:应付账款 3510
如果是到了年末;或者财务分工非常细,有专人负责原材料发票的会计处理,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及成本费用类发票的会计处理等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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