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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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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doc浅析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在对销售货物进行会计处理时,一方面要按增值税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销售额,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方面要按会计原则确认和计量销售额,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尽管两类会计科目的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但对销售额的确认和计量并非完全不一致。当销售货物既符合增值税规定,又符合会计确认收入原则时,“销售额”的确认和计量完全一致。当销售货物符合增值税规定,而不符合会计确认和计量收入原则时,“销售额”的确认和计量不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情形,在会计人员不能完全熟悉增值税法律规范和会计核算原则的情况下,对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很容易出错。
一、销售额确认条件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规定的确认销售商品收人条件相比,增值税所定义的“销售货物”只考虑了法律形式,并未要求考虑主要风险和报酬等问题。例如,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如果款项回收可能性不大,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定要确认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会计通常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但依增值税规定一般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此时,涉税会计处理一般为:借记“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等,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甲公司为推销一种新产品,承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对产品使用效果不满意,甲公司无条件给予退货。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新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产品增值税率17%)。该种新产品已交付买方,货款已收讫。
根据例1的资料,甲公司虽然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但是由于甲公司无法估计新产品退货的可能性,这表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的交付而发生转移。但按增值税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5000元。因此1月1日发出产品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
预收账款 2500000
借:发出商品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另外,增值税为了保证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和税款抵扣环节的不中断,对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和其他经济利益的特殊行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八种情形。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从会计处理来看,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外,其他行为得到了会计的认同,与会计上销售额的确认计量是一致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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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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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