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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机构改革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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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机构改革方案.doc湖北机构改革方案
二)人员编制
省编办已“三定”方案中核定了市州县工商局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编制。各市州县工商局的工勤编制维持总数不变,按这次新“三定”方案核定局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的比例分别进行配置。
(三)领导职数
市州工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名。县市工商局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名。省辖市行政区和省级开发区分局人员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10名以上30名以下的,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2名;30名以上的,一般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四、人员定岗
此次新“三定”方案实施工作中,机构设置变化较大,干部调整工作量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机构设置、人员定岗和职能履行应先行到位,领导干部调整逐步到位。
(一)关于人员定岗
。全省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在职行政编制人员均按照新“三定”方案核定的内设机构、直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进行定岗,原则上行政编制人员不得在事业单位定岗,工勤编制人员由各市州县工商局按新“三定”方案核定的行政机构进行定岗。
。中层以上领导岗位,采取推荐上岗、竞争上岗的办法定岗,其他职位可采取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的办法定岗。各地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行人员定岗。
。本轮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应与人员轮岗交流一并进行。应加大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机关与工商所干部之间、城区工商所与农村工商所之间的轮岗交流力度。
市州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同一业务工作连续5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调整分管工作;在同一科(股)室或同一工商所担任领导职务连续5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人事、财务、注册登记、执法办案等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机关连续工作10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到工商所至少工作3年;县市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在城区工商所连续工作10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到农村工商所至少工作3年;在工商所同一岗位工作或分管同一辖区3年以上的,一般应调整工作岗位或分管辖区。
。根据工商部门转型升级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各级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精减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工商所一线监管执法力量。合理确定城区工商所和农村工商所的人员配备比例,保障农村工商所人员配备到位。各工商所行政编制数是依据辖区人口总数、监管面积、市场主体数量等指标核定的,各县市工商局应严格根据行政编制数配备人员。原则上,在职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县级局,工商所人员应达到65%;100-2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70%;200-3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75%;300-500人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80%;500人以上的县级局,工商所人数应达到85%。
    (二)关于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职数管理
    ,按新“三定”方案明确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职数限制提拔干部。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采取推荐上岗、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拨任用干部。大力推行“两推一述”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把群众真正信得过、有能力的干部选拔到合适的领导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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