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深度解析
(一)刑法部分
刑法今年大纲基本与2012年相同,只是在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第二十章“渎职罪”中新增了四个罪名,而且各章中的新增罪名都相互关联,反应的是当下的时事热点,因而并未过大的增加考生理解上的难度。以下对这四个罪名做深度的分析。
1、新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十八章)
考生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时,要养成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把握的****惯。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无单位犯罪。
本罪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危险物质并对投放行为有明确的认知,且积极追求这种行为。
投放了虚假危险物质并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此处应注意两点:第一,所谓“虚假危险物质”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前四种危险物质只是一种描述危险性质的举例,但危险物质不限于以上四种,而要依据物质的危险程度做实质判断;第二,本罪一定要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能入罪,否则可能仅是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本罪单位不可构成。
本罪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本罪的难点在于,要注意如果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则在主观方面不符合,因而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两点:第一,其行为必须是编造或传播。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虚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在编造、传播方面,不拘泥于形式,而要对散播信息的效果做实质判断,如可以利用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影像、短信、网络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3)以上两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此二罪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后者侵犯了公共安全,因而前者规定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而后者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第二,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则必须有危险性。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罪是明知物质为假而投放,目的是为了引起社会恐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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