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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民商法角度的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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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民商法角度的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doc讨论民商法角度的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权
前言
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曾一度困扰着诸多公民。从法律角度来讲,其主要是着重从促进家庭结构稳定的层面出发的,鼓励我国公民积极形成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而在形成这一关系的同时,彼此也形成了抚养的关系,从民商法层面来讲,其继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亲生父母子女间有着同等关系,本文就针对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探究。
一、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
继承这一概念原本就拥有多层含义,从学术层面来讲获得认可度较为一致的是: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结合死者生前所立遗嘱,或者是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得死者个人合法遗产的制度。在继承中,被继承人是由于死亡将生前拥有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死者,而其在死亡时遗留的各项财产为遗产,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结合不同的继承方式,可以将继承人合理划分为法定、遗嘱两种继承人,这也是当前针对继承人划分采用的最基本的方式。其中前者主要是指按照相关法律固定,享受直接继承资格的人为法定继承人。而后者主要是指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对继承自身遗产的人进行指定,就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讲,遗嘱继承人的确定必须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结合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相关固定,遗产继承顺序主要是,配偶、子女与父母是第一顺位;而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在继承中,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遗产,而若没有第一顺序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死者遗产。其中所指的子女,不仅涉及到婚生与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除了同父母之外,还涉及到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养兄弟姐妹。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强调,对于履行了对公婆、岳父和岳母的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女婿,为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
从法律角度来讲,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和抚养关系。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形成收养关系的通常都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对于未形成收养关系的若出现一系列纠纷,会因为不易对其彼此关系做出准确界定而经常会产生一些争议。因此,对于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继承权这一问题上,还是要对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抚养关系做出全面认真的审核。
二、民商法角度的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讲,对于双方是否具备互相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关键还是在于继子女是否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陷入继子女并未接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但其却在长大后,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对于这类情况,其继子女是否有权在其继父母死亡后继承其遗产?又或者是一些继子女虽然享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但是其在长大后却未对其履行应尽的主要赡养义务,对于这类情况,在其继父母死亡后,其是否拥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对此,相关学者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主要是由法制拟制的,其与自然血亲关系必然存在一定差异,尤其是这种关系是建立于再婚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律并未对其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其在自主、自愿承担各项抚养义务的前提下,双方才会形成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然,双方之间的关系其实仅仅是存在于称呼层面,所以,是否具有合法抚养关系是双方形成继承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
因此,相比于自然血亲当事人之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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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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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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