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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与司法公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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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与司法公正
摘要:中国古代的司法也追求公正,并逐渐形成、发展了自己的司法公正理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司法官素质措施、司法官责任措施、对司法官的监督措施,这些措施从不同侧面规范司法官的行为,督促他们依法司法,并惩治司法不公的官吏,实际上成为维护中国古代司法公正强有力的力量。
关键词:司法官司法公正措施中国自夏朝制定了法律后,就有了司法。中国古代的司法也追求公正,并逐渐形成、发展了自己的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是一种司法官的活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制实行各级文官主管负责下的官僚体制,除中央朝廷有专司法律事务的机构和官吏外,地方司法由各级文官兼理,因而,司法官主要指各级文官。在官僚体制下,主要依靠官吏的个人才能、经验维系国家政治机器的运行,制度资源相对贫乏,所以,司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对于司法公正有直接的影响。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司法官素质措施、司法官责任措施、对司法官的监督措施,这些措施从不同侧面规范司法官的行为,督促他们依法司法,并惩治司法不公的官吏,实际上成为维护中国古代司法公正强有力的力量,本文对此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司法官素质措施
(一)司法官的培养
为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司法官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其知法、懂法。中国古代对司法官法律素质培养的途径是多种类的,而且各朝代又有各自的特点,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古代的一些朝代在国家教育中设有法律教育,为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司法官创造有利条件。中国早在唐代就已有中央的教育机构“国子监”设有专门的法律专业“律学”。入校学生称“律学士”,年龄在18岁至25岁之间。在校人数为50人,来自八品以下官的后代及一般愿****法律者。《新唐书·选举志》载:“律学生五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学者为之”。学校还专设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律博士3人,助教1人。明清两代规定,凡在国子监求学的,不分科别,都须学****律令。另外,每月还要进行一次考试,以检查学生的学****情况,督促他们努力学****法律。因此,从国子监毕业的学生一般都知法,而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进入仕途,从事司法事务。
其次,中国古代的国家考试中把法律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选拔一些有法律素质的人士充任司法官。中国在隋唐时确立科举制度,并设置了专门考法律的学科
——明法科。通过此科考试是取得司法官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其考试内容是:试律令各十贴,试策共10条。其中,律7条,令3条。全通为甲,通8条以上为乙,7条以下为不第。明清时虽已不设置明法科,但因考生全需考试法律,法律是那时科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通过科举而做官者一般皆知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
第三,中国古代还要求现职司法官不断学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朝朱元璋执政时,很重视现职官吏法律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其中的高级官吏,“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此外,大明律还做出规定,要求司法官能熟讲律令,公正司法。“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意。剖决事务”。如果做不到这点,还要受到处罚。“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四十”。在这种情况下,现职司法官不得不努力学法,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二)司法官的选拔和任用
从审判公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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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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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