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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益侵害与保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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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益侵害与保护.doc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权益侵害与保护
刑事司法程序的运作既要有利于国家打击犯罪,又要有利于国家保障人权,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我国一向注重保护人权,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该法对律师辩护权影响最大的有两条:第一条是该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二条是该法第96条规定律师最早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案情、申请取保候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大进步。然而,因种种因素的制约,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诉讼地位不明确、诉讼职能不完善,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不法侵害。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权益侵害现状
(一)、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难以保障。
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是国家权力的暴力性最充分发挥的阶段,直接涉及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在我国,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当自己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并不知道自己可以依法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都将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规定为侦查人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如美国,在审讯前,警察必须告诉被捕者;(1)他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他选择回答,那么,他所说的一切都可能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3)他有权在审讯时由律师在场陪同;(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请律师。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①。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但却没有规定履行告知权是侦查人员的法定义务。虽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但因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加上侦查人员不愿让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因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切实落实,致使许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并不知道自己有权聘请律师。即使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但犯罪嫌疑人应通过怎样的程序来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虽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部委规定)规定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但在实践中,即便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聘请律师,但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加之侦查人员对律师的提前介入有抵触心理,故不积极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愿传送至有关律师事务所或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造成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拖延,有的则根本无法聘请律师!另一方面,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有聘请律师的意愿与渴望,但因生活贫困或其他原因,无钱聘请律师,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事实上无法聘请律师!
(二)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
“佘祥林杀妻冤案”堪称“错案典范”!从佘祥林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拘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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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