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关键词: 认识错误/可责难性/法律依据
内容提要: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悖论形式伴随着犯罪及刑罚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的关注。对认识错误的考量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点上才能准确地把握其心理的、法律的实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分为:应负故意罪责的错误,应负过失罪责的错误和不负刑事责任的错误。对认识错误下行为的惩罚应结合主观上的可责难性和法律规定。
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
关于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不同刑法学家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过,并试图给以合理的解决。泷川幸辰认为:“错误就是现实与观念不一致”,“所谓某种行为是基于错误即意味着行为是出于不知或误解”。[1]牧野英一也曾认为:“错误是观念(认识)与对象(实在)之龃龉。”[2]《法律大辞书》解释说:“错误(刑法)为观念与现象差异之谓。换言之,即认识与对象不符,或心身相左之谓也。”[3]基里钦科认为:“错误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那些组成某种犯罪构成重要因素的情况的不正确观念。”[4]学者中有人指出:“行为人对于犯罪构成之事实所认识与现实所发生的并不一致时,是否可以成为阻却故意的原因。学说上的所谓‘错误’问题指出刑法中错误是关系到是否影响故意罪过成立这一点,是很可贵的。”[5]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集中体现在两种代表性的概念上:或认为“刑法中的错误乃主观之认识与客观之事实不相符合也”;[6]或认为,“刑法上所说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7]
应当承认,上述概念都程度不同地指出了错误乃是主客观不一致这一点,有其合理的一面。
透过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法中错误的纷繁形式,结合上述学者的认识,紧紧抓住其间的共同属性,就可以对这一复杂的现象作出本质的认识。笔者认为,刑法中的错误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歪曲反映。
第一,“和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是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特定范围。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歪曲反映,但并非所有歪曲反映均为刑法中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可以认识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与行为人的行为和刑事责任毫无关系的情况也会汇集其中。而我国刑法在认定罪过形式时,对于某些事实情况,诸如被盗的电视机是
“长虹”牌还是“海信”牌;犯罪是在上午十一点进行还是在下午二点等是不关切的。因为这些事实虽也包括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内,行为人对此也可能发生错误认识,但在研究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负什么责任的刑法学研究中,这种错误是无甚意义的。因此,只有行为人对和自己行为有关的影响其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及其联系的歪曲反映,才是刑法意义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客观事实及其联系是指组成行为人整个行为过程的诸事实以及事实的联系。客观上通常表现为对行为的对象、行为的结果、行为侵害的客体、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等等形式。行为对这些特定的事实及其联系的歪曲反映,就形成了刑法中认识错误有别于其它一般意义上认识错误的特定内容。行为人对这些事实的歪曲反映会对犯罪与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主观上的歪曲反映”是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心理实质。
第二,作为一种认识上的错误,刑法中错误与一般意义上的错误有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pppccc8
  • 文件大小68 KB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