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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法理学角度定位生育权的基本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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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从法理学角度定位生育权的基本问题
【摘要】生育,是我们人类延续和亲属关系产生的重要纽带和前提基础,基于人类生理遗传和生育文化产生的生育权也就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生育权是一个法学概念,所涉及的问题早已渐入人们的视野,但是,直至今日学界对生育权问题的认识分歧仍较大,笔者将根据学界对生育权问题认识分歧较大的几个理论问题出发,从法理学的视角入手,分析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和主体,以期得出生育权的准确定义。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权性质;生育权内容;生育权主体
前言
在中国,早在1947年,我国的著名学者费孝通先生就发表了他的名著《生育制度》,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生育权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缺乏系统的,有深度的理论研究,这些生育权理论研究中的基本问题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新问题。同时,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因生育权而引起的纠纷而诉诸法律的现象也日趋频繁,法官审理生育侵权案件时有不同的定论,这样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审判质量的保证和提高。
为完善我国的生育权制度研究,减少生育权在现实生活中的纷争,由人口生育活动的实践提出问题,通过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给予回答,最终用于指导实践,推动人口生育活动及其法制化进程,笔者认为明晰生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具有理论研究和开展实践的现实意义。
关于什么是生育权,目前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生育权是一个国家为保证人员质量和控制人口数量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已婚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民基于合法婚姻基础而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是“夫妻依法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时间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1】;(2)生育权是“人们对生育的自我认识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对生育的选择权利”【2】;(3)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和其他妇女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次数和生育时间的一项基本权利【3】;(4)生育权是指已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也有权享有按个人意愿不生育子女的自由【4】;(5)广义的生育权(或称基因遗传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狭义的生育权,即仅指生殖健康权基础之上的***生育权,依法应称为夫妻共同生育权【5】。
从以上对生育权的不同定义,不难看出大多数学者均将其定位为民事权利,但由于切入角度各异,得出的定义差距也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已婚公民,即夫妻之间才享有的民事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将生育权内容定位为是
人们享有的一种自由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第三种观点则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之上明确了生育权的主体,涵盖了妇女,同时将其定位为是一种基本人权;第四种观点缩小了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将其限于已婚妇女;第五种学者的观点是将生育权的定义分为广、狭义两种,是一种比较全面的看法,但其在概念定义上对生育权主体存在明显矛盾。而且,从上述几种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生育权的定义之所以众说纷纭,是因为学者对以下几个问题还存在争议:第一,生育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是属于基本人权还是法定权利,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第二,生育权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第三,生育权到底应该由哪些人享有?妇女、已婚夫妻抑或任何人?笔者认为要明确生育权的定义,就很有必要考察生育权的性质、内容和主体。
一、生育权的法律性质
综合各学者观点,笔者认为生育权应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中的自由权,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是人格权中的身体权。
(一)生育权应是基本人权中的自由权
人权是我们人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集合,作为集合的权利,内容广泛而复杂。人权具体包括哪些基本方面,各国各地区对此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在我国基本人权一般概括为五个方面,分别是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五大基本人权是基石性的人权,它们共同构成了人权大厦的五大基桩,也构成了法治社会的五大基桩,它们之间是没有首要和次要之分的,每一权利都代表了人在社会中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其中任一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其余各权利的基本保障为前提。有人认为生育权不是一种基本人权,因为在《世界人权宣言》三十条里面根本找不到
“生育权”这个词。然而,笔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权,以至于《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认为生育权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就像人享有呼吸和吃饭的权利一样基本,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把“生育权”列入《世界人权宣言》中。生育权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人类确保其自身生存和发展而理所当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体现着生育的重要性,体现着人的尊严【6】,可以说,没有生育权就没有人类,因此生育权首先是人权。
1968年联合国在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宣布:“父母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身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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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