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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中权利.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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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
核心内容:律师在执业中有哪些权利?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律师有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权和自行***权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
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
一、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权利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是关于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权利的规定。由于大多数律师代理或者辩护都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产生的,所以法律就委托关系规定了委托人的权利和被委托律师的义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在有正当理由,或者法定情形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本款规定了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三种情形: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委托事项违法,是指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但可以拒绝被告人违法行为的委托,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为其辩护。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主要发生在非诉讼活动的代理过程中。例如,委托人向律师详细了解我国税法知识后,有意从事偷税行为,或请律师参与谈判,而谈判中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规避国家法律,如何在进出口贸易中逃避关税,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当然可以拒绝代理,拒绝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委托人隐瞒事实,极易把代理或辩护律师置于不利的境地,甚至在法庭上非常尴尬。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委托人隐瞒了事实,律师的代理或辩护行为再进行下去,于法无据,而律师又不能违背自己职业性质去揭发委托人,所以法律规定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辩护,是非常正确的。
二是律师负有忠实、诚信义务,不得随意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一般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是因为,律师与委托人已经建立了一种法律上的代理关系,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律师应诚挚地为委托人
提供法律服务,以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当事人找到律师寻求帮助时,一般都是陷于法律的困境,作为律师应当及时有效地提供优质服务,而不能轻易拒绝,所以无论是接受委托时或在接受委托后,律师都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努力劝服委托人放弃违法行为,只有在无法制止和劝服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合同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二、会见权
《律师法》第33条是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按此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司法机关批准,只需要拿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直接会见。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见权是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律师了解案情、准备辩护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而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三、阅卷权
《律师法》第34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律师享有阅卷权,是顺利开展刑事辩护、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的必要手段,通过查阅案卷,达到掌握事实和证据,熟悉和了解案情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范围。
首先,接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其次,律师只能查阅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即该律师与本案当事人已建立了委托关系,或者已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他才能享有本案的阅卷权。反之,如果律师未与本案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或者未接受法院指定,则无权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再次,律师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其他有关本案的线索材料。
第二,法院、检察院所负的义务。
作为拥有案卷材料的一方,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应当给律师阅卷的必要方便,并提供必要的场所。这里要强调的是:一方面,法院、
检察院应提供全面、完整的案卷材料,包括法院自行调查的重要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必须到法院阅卷,因此,律师应当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到检察院查阅全部的案卷材料,包括检察院在法庭上出示的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材料。另一方面,法院、检察院应给律师合理长的时间。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复杂、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往往就有几十卷甚至上百卷,但是有些法院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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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