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论文.doc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1)论文
内容简介:
一、引言:
精神损害赔偿以***与灵魂的平等为出发点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宣告了个人依靠自力救济,232 ff. 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对此,我国法院持否定立场的居多。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
《损害赔偿:
新型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201X年版,第312页。参见李昊:
《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X年版,第53页。参见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9页;克雷斯蒂安冯观点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25页。古罗马市民韦拉休乌斯因当时货币贬值而公然打人取乐,遇人就打一耳光,随身奴隶则依据《十二铜表法》给被打之人25阿司的赔偿金。参见周枏:
《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02页。See Digest, 47, 10, 1
5, 21-2
5.
内容简介:
关键词:署名权; 署名权侵权;冒名;知名作家;作者
内容提要: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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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署名权; 署名权侵权;冒名;知名作家;作者
内容提要:署名权的法律意义之一在于明确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冒名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态,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主观上的故意性、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和行为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其实质是以不知名的某特定主体的姓名或署名冒称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出版、复制、销售作品的侵权行为。冒名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知名作家权利受损事实的存在、以知名作家为侵害对象、隐性的外在冒名行为和有冒名的故意等几个方面。现行著作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有其不周延性,只有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充实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增加作者或著作权人署名的特定附随义务,才能有效地防止冒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知名作家的署名不被冒用,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潜能的充分发挥。
一、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的法律分析(一)署名权的实质内容和法律意义署名权是著作权权人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保护署名权是世界各国通例,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所谓署名权,即作者在特定作品表明其真实身份、并将其姓名表征作品之上,以证明或宣示此作品为该作者所创作而非彼作者所创作的权利。署名权的权利主体必须是作品的真实作者;署名权必须与作品相联系,用来表明具体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不与作品相联系的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用、盗用和套用自己的署名或特定身份以发表、复制、销售作品;并对他人侵犯上述原权利和派生权利的请求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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