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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交流材料: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经验浅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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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机制便民利民,交通事故法庭成果显现
——ⅩⅩ县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经验浅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广泛使用交通事故也呈日益递增趋势,该类案件如能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ⅩⅩ县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多年来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发现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法院内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民庭、各人民法庭均受理此类案件,不利于当事人尤其是保险企业诉讼,同一家保险公司的案件,有的案件可能在院内审理,有的案件又可能在乡下人民法庭审理,一家保险公司面对多个业务庭,频繁奔波;不同的业务庭可能对相同类型的案件、同一个法律问题的处理出现不同的结果,造成司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司法权威及公信力;交通事故案件分散审理,各庭案件多寡不一,法官潜心钻研不够,不利于精审判的形成,也不利于审判资源的节约;多个业务庭的法官去找交警部门阅卷、咨询,不便于联系。其次是交警部门的问题。由于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起诉的前置程序,加之警力不足,调解工作相对淡化,矛盾轻意被推到社会。第三是保险企业的问题。理赔难、调解难、调解率低,成为制约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瓶颈;四是民间第三方力量的问题。缺乏专门的民间调处机制,使不少本不该诉讼的纠纷不经过滤直接进入了司法程序,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浪费了本来就缺乏的国家司法资源。这些纠纷,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其他救济途径,直接诉至法院进行调整,就使得法院本是解决纠纷的
“最后一道防线”成为前沿阵地,处于纠纷的风口浪尖的被动局面。
针对2009年以前Ⅹ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出现的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发回重审率高的“三高”问题,该院领导高度重视,经过专门调查研究和认真分析,决定从2010年1月起,将原来由该院民庭及各人民法庭分散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集中由该院刑事审判庭统一审理,专案专办。从而做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一致性。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统一性、公正性、稳定性逐渐加强了信任,易于调解成功且会尽力按调解协议履行,这样整合优化了当前有限的审判资源,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
2010年6月还成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不定期派出法官和书记员到交通巡回法庭所在地ⅩⅩ县交警队就地办案。一年过去了,此举措收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2010年度,ⅩⅩ县人民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9件,审结39件,判决15件、调解21件,撤诉3件,调撤率为6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5件,上诉率为33%。与2008年度相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调撤率上升约14个百分点,。特别是所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判决部分,当事人基本能够主动履行,主动履行率达到93%以上,主动履行标的为511万元,至今为止还没有因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ⅩⅩ县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所以达到调解率高,社会反映好的效果,在于该院大刀阔斧地采取了一系列的调解对策,主要是牢固树立司法贴近群众为群众服务的理念,强化调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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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