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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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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11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科室设置
    第九条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血库。其它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确定设置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预订、入库、储存、发放、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功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输血科(血库)应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输血科(血库)应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和安全储血量,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储血量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用血量,确保抢救和紧急用血。
    第十三条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选及其他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储血库职能的医院血库,负责向该县(市)乡镇卫生院提供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并指导、考核乡镇卫生院的临床用血工作,对用血量较大的其他医院可以由血站直接供血。
第五章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第十六条三级综合医院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300 ㎡,其他医院输血科房屋使用面积≥ 150 ㎡,血库房屋使用面积≥ 60 ㎡。
    第十七条输血科房屋功能分区:入库前血液处置室、血液标本处理区、储血室、发血室、配血室、实验室、治疗室、自身血液采集室、消毒洗刷室、仓库、档案室、值班室、学****室(小型会议室)、办公室、更衣室、卫生间、洗浴室等。血库房屋功能分区:入库前血液处置室、血液标本处理区、储血室、发血室、配血室、实验室、自身血液采集室、消毒洗刷室、更衣室、仓库、档案室、值班室等。

    第十八条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规程和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房屋设置应选择靠近病区和手术室,且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应有可靠的双路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房间必须配备温度调节装置和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监控记录。实验室出口处必须具备非接触式手卫生清洁设施。
第六章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
    第十九条输血科(血库)应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人员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输血科人员数量应按照人床参考比例1:80~120配置。血库人员至少4人。
    输血科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血库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不低于70%。输血科(血库)应至少配备一名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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