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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贸大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及案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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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2-2)
承运人的责任或义务
三、承运人的责任内容
《海牙规则》的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或义务,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1款和第2款。
第1款:承运人必须在开航之前与开航当时克尽职责,使船舶具有适航性;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使货船、冷船舱和该船其他载货的部位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第2款:除依照第4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是两方面的责任: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和管理货物的责任。
(一)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

为了保证船载货物的运输安全,无论是国际运输公约、惯例还是各国法律均要求载货船舶必须适航,这是承运人的一项默示义务。
关于船舶的适航问题,有三种不同程度的适航。在《海牙规则》之前,英美普通法采用绝对适航义务。
第一种:绝对适航
不论船东是否有过失、是否已可尽职责、船舶是否存在潜在缺陷、海上风险是否可以预知,船东因未保证船舶无缺陷开航而发生事故必须承担责任。但如果以未能绝对适航为由索赔,其损失必须属于未绝对适航直接引起的。为了避免承担过重的绝对适航责任,船东通常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
第二种:最宽松的适航义务
一般在租船合同中,船东利用契约自由原则约定,只要船东本人没有与有过失,船东就不承担不适航义务。而且船东可以将其职责委托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如船长、修船厂、验船师等来履行,只要船东所委托的是合格的人选,则受托人在工作中的过失导致船舶不适航与船东责任无关。这种适航义务在英国被承认是有效的,而在美国被视为违反政策而无效。
第三种:《海牙规则》采用的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进水处理):(1)使船舶适航;(2)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由此可见,根据《海牙规则》,船东不承担任何绝对的适航义务,也不存在绝对的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只有这样一种义务;即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保证适航。
(注:适航通常仅指货物运输方面的适航,而不涉及海上人命安全方面的适航问题。)
所谓船舶适航,通常是指船舶在各个方面都能满足航程中的一般安全要求,保证在航行的可预见的风险中安全行驶,不会导致损失发生。
船舶适航一般由狭义适航与广义适航之分。《海牙规则》规定的船舶适航义务就包括狭义与广义的适航。
狭义适航指船舶本身应具有克服海上一般风险,从而保证安全航海的能力。换言之,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设备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或提单规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现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具有狭义适航能力的船舶,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适航证书。但该证书在法律上并不能作为船舶适航的终结性证据。
常见的狭义船舶不适航的情况主要包括:舱盖破损、船壳出现裂缝、主机发生故障未经修理;船体强度不足,尤其一些旧船由于船体的正常损耗而不能经受航次中的风浪;船舶设计有缺陷,如船舶在航行中机舱起火,因灭火设备都按设计集中于中机舱,船员无法救活;船舶吨位过小,不适合于远洋航行等。
广义适航除上述的狭义适航外,还包括航海能力和适货能力。
航海能力是指,船舶应具备为完成预定航次所必需的一切设备和条件。它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妥善地配备船员。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和作业的需要;在质量上应能胜任工作,具有通常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包括英语等语言能力、身体健康、适合船上工作等。船长和轮机长的任命更需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的规定。
二是妥善地装备船舶,即船舶在各方面装备完善使其能妥善装载、积载、保管、运送和卸载货物,而且船东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使各种设备经常处于有效状态。
三是妥善配备供应品。船舶必须配备充足的燃料、物料、淡水、食品等,保证航行使用。根据国际航运的“船舶供应航段”惯例,对于远洋航行船舶,允许在中途港补给但船东应事先作好中途补给安排,否则将被视为不适航。
适货能力是指装载货物的货舱、冷藏舱及其他运载货物的工具(如集装箱等)适合于受载、运送和保存并具有克服航行中的一般风险的能力。
船舶的适货能力是适航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适货包括货舱应清洗干净、干燥、无味并取得船舱证明,舱盖应水密,吊车或吊杆、起货机、锁具等设备应齐全并处于有效状态。
总之,船舶适航与否是以特定航次的海上一般风险作为衡量标准,而这一标准因不同的船舶、航线、季节、货物而有所不同。因此,船舶的适航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

船东或承运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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