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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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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办法(试行)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2
第三章立项论证 3
第四章招标 5
第五章比选 11
第六章委托 12
第七章附则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青海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工作。
所有省地勘基金项目都必须在专家论证通过后进行。
省地勘基金项目通过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四种方式确定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三条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组织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工作,青海省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省地调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地勘基金项目采取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方式确定的拟安排项目和承担单位,由省国土厅通过厅及省地调局网站、宣传栏或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介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最终安排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五条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遵循“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资质要求的各地勘单位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工作要求、程序和最终结果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工作均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监督组、专家委员会,并根据会议需要临时成立会务组以及秘书组。
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省国土厅及省地调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相关处室领导及省地调局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工作,研究解决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监督组:按照《招标法》第四条“监督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监督对象实施监察”的规定,每次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均要成立监督组,组长和成员由省国土厅监察处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工作纪律,监督项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的全过程,并将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结果报省国土厅纪委(监察处)备案。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2名,由省国土厅主管领导及省地调局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各专家(评标)小组组长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地调局根据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会议规模、专业需求,从青海省地质专家库中提出专家候选人,候选人人数需超过专家组成员的30~50%,专家组成员最终由监督组在候选人中随机抽取确定。
专家委员会成员须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完成立项论证、招标、比选及委托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若专家委员会成员与申报、投标、比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被领导小组要求回避。
第三章立项论证
每年年底,省地调局根据《青海省地质勘查规划》、《青海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及全省地勘工作现状和形势,编制《青海省地质勘查基金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经省国土厅研究通过后适时发布《立项指南》和立项通知。
符合省国土厅发布的《立项指南》和立项通知且一个项目只有一家单位申报的,采取立项论证的方式确定安排项目和承担单位。
项目立项论证程序:
(一)省国土厅下达《立项指南》和立项通知后,各地勘单位按《立项指南》及通知要求,编制新上项目立项建议书及续作项目论证报告,经地勘主管局初审通过后统一报送至省地调局。
(二)省地调局核实矿业权、自然保护区、项目申报重叠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需论证的地勘项目,并下达论证通知,组织召开地勘项目立项论证会议。
(三)论证工作由技术评议专家组和业绩信誉组分别进行。每个技术评议专家组专家(含经济专家)不少于5人,每个业绩信誉组专家不少于3人。
(四)技术评议专家组在听取项目申报单位介绍与答辩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及讨论。
(五)技术评议专家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立项依据、技术路线、工作部署、质量要求、工作量设置等情况进行评分;业绩信誉专家根据申报单位上年度地勘工作质量、承担项目执行率、前三年地勘成果、以往地质报告及资料的汇交等情况进行评分;经济专家对技术评议专家组初步确定的拟上和备选项目控制经费进行概算;监督组人员对论证、评分、概算全程监督。
(六)论证评分采用实名制,没有论证专家签名的评分表视为废表;每位专家按百分制评分,再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所论证项目的平均得分。最终按技术评分占80%、业绩信誉评分占20%计算总评分。项目论证排序结果表由论证专家、监督人员、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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