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广义:现金和转账
狭义:转账
2、种类:
(1)工具:
票据(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
非票据(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
证、电子支付)。
(2)区域:
同城(本票、支票);
异地(汇兑、托收承付);
同城或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3、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格式、书写规范)。
(3)取决于委托人意志。
(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依法进行。
注意: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工具
1、汇票
2、本票
3、支票
4、信用卡
5、汇兑
6、托收承付
7、委托收款
8、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2、《支付结算办法》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5、《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账户合规: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格式统一: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填写规范: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并一致。
4、记载真实:记载事项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内容不得更改: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
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
变造:无权限人更改签章外事项
注意:票据上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文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数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3)大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整或正
到元为止,应写
到角为止,可以不写
到分为止,不写
(4)大小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应在其前加“零”:
、贰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
应在其前面加“壹”:
日为拾壹至拾玖
注意: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