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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分则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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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㈠本章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㈡具体内容
一、分裂国家罪
㈠本罪的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每一种行为都是独立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就成立本罪的既遂;注意不要将组织,策划两种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行为
●本罪不是一个选择罪名,而是一个单一罪名
●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一经实施(只要有预谋就可以)就构成既遂
●本罪必定的共同犯罪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㈠本罪的概念:
㈡本罪注意点:
●对“煽动”的理解:
⑴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宣传
⑵煽动的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本罪排斥总则教唆犯的规定,有以上行为只按本罪处理即可,无需适用教唆犯的规定
●既遂标准:本罪是行为犯中的举动犯,即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本罪
的既遂
●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三、间谍罪
㈠本罪的概念: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如果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安全,不构成本罪
▲例如:写挂钩信,仅仅对外要钱要物,没有加入间谍组织的意思,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如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
⑴参加间谍组织
⑵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注意:行为人接受任务后如果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且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是想对外要钱要物,不构成本罪
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但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叛逃罪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将间谍罪与叛逃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本罪
四、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㈠本罪的概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㈡本罪注意点:
●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中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非间谍性质的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的情报,秘密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按本罪论处,发布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本罪是一个选择罪名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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