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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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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和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及时、公平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事项涉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
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报告,依据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
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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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
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
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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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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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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