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效果分析.docx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效果分析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法院受理的纠纷案件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发生的集中性
此类案件一般都集中发生在城乡结合地区。因为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的大规模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以及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许多城市周边农村的土地都被大量征用。
(二)案件主体的多样性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主要是自然人,包括出嫁女、“上门女婿”、大中专毕业生、“农转非”等。原告起诉的被告则是具体执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主体,有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有以村民小组为被告的,有以村经济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为被告的,还有的以村委和村民小组为共同被告。
(三)案件争议的标的额大
许多大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工业园区的开发等,致使村民小组农民的承包地几乎被全部征用,承包地多的农户获得的补偿和赔偿也较多,少则十余万,多则几十万元,有的高达上百万元。
(四)矛盾纠纷的尖锐性
在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制定了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决定对某些村民不分或少分,牵涉众多村民的利益。而分配方案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一人起诉往往容易导致其他村民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减少,引发其他村民的不满。
二、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成因
可以说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的出现并非偶然,它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农民利益冲突紧密相连。究其发展,此类纠纷案件形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诉求表达不畅
在广大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律、法规滞后或规定不具体是产生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因。在法规政策缺位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得各自依据本村实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正是由于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的混乱,为失地农民频繁上访缠诉埋下了隐患。
(二)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管不力
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收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其引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作用。但从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工作的现实运作看,政府完全将这些事项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决定,对其不进行行政指导与引导,基本淡出村级治理,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时政府强力介入有天壤之别。
(三)行政机关操作不规范
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商业用地需求的大量增加,土地价格飞涨,而且我国在建设用地审批上存在不少漏洞,因此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征用土地也是一些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
(四)户籍制度管理存在缺陷
近年来,由于户籍制度的改革,户口与地域出现了分离。户籍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安机关与农业社对农业人口的迁移登记缺乏衔接,是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的行政原因。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迁移登记,不再需要农村集体组的接收证明,直接凭借申请人的申请和接收家庭的户口本就可以办,公安机关也不向农村集体组通报农业人口迁入情况。农村集体组织在纠纷发生前并不知道哪些人已经迁出,哪些人已经迁入,往往在分配款项时才知道,这使农村集体组织很难接受。
(五)村民自治机制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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