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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典型案例 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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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典型案例_PPT课件《WTO法律制度》案例
[案情简介]
1995年6月至7月间,欧共体、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向日本提出磋商,要求解决日本根据酒税法征税的问题。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经纠纷当事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经过审查,该纠纷主要涉及日本l953年酒税法。按照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级和B级),MIRIN,啤酒,葡萄酒(包括甜葡萄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纯度,规定不同的税率。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在申诉中提出,日本对酒的以上分类造成进口酒和国产酒在税率上的差异,使进口酒的税率高于国产酒,违反了GATT的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专家小组在讨论了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之后指出: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
日本将关税与国内税结合在一起起到了下列影响:一
方面外国产的烧酒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另一方面它没有保证烧酒和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平等竞争条件。通过高关税和不同的国内税,日本把烧酒同外国产品,不管是外国产的烧酒还是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竞争隔离开来。因此,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日本将其酒税法进行修改以符合GATT的规定。
日本对专家小组的结论提出上诉以后,上诉庭虽然纠正了专家小组的一些法律问题上的错误,但仍做出裁决,认为日本在实施酒税法时没有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保护了国内生产,违反了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建议日本修改其酒税法,使其与GATT的规定相符。
1996年11月1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和修改了的专家小组报告。后经当事各方磋商,1998年2月1日,日本提出了实施专家小组报告的方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接受了这一方案。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日本对酒类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国内税率,是否违反了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
中国、欧盟等诉美国钢铁产品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28日,美国对部分来自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产品进行调查,结果认为,一些国家出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另一些国家的钢铁产品则对美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损害威胁。根据这项调查结论,美国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征收8%到30%不等的高额关税。在有关各方与美国磋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于2002年5月、6月和 7月要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组成评审团,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
在评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包括:(l)美国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GATT 第19条第l款规定的条件,即美国的钢铁企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是由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违背了它们所作的承诺,向美国大量
出口,使得美国市场上的有关钢铁产品达到了“意想
不到”的增加;(2)如何对¨同类”产品和有直接竞争关系产品进行认定。评审团经过评审后认定,美国所采取的lO项保护措施都不符合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而美国对自已的做法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和“经得起推敲”的解释。因此,评审团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撤销相关的保障措施。美国表示不服,于2003年8月11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
美国的上诉理由有两条:第一,评审团评审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不应该依据GATT第19条第1款,而是应该依据《保障措施协》第3条第l款。第二,评审团在评审案件时,没有很好地执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DSU)第12条第7款的规定,即当争议双方无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
(1)对于从其他成员关税区进口到中国关税区的产品,中国直按或间接地征收国内税或同类费用,数量上超出其对国内相似产品的直接或间接课征的税收与费用,这不符合GATT第3条第2款规定。此外,中国对进口或国内产品征收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方式违反了第3条第1款确立的原则。
(2)中国对用于组装汽车的进口零部件设置特定的指标限量,对超过该范目的汽车中的每个零部件征收额外费用,不符合GATT第3条第4款的规定。
(3)中国针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设立并维持限定特定数量或比倒的国内数量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要求适用该管理规定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任何产品必须通过国内来源提供,这种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第5款规定。
(4)中国的做法不符合GATT第3条或第11条的规定,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及相关解释。
(5)中国根据企业的出口业绩或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给予补贴,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的规定。
(6)中国违背了“入世议定书”第7条第3款、“工作组报告”第203段和第342段规定的义务,
(7)中国对汽车的完全组合式配件和半组合式配件征收超过10%的关税,违背了“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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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