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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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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
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依托于新会计准则,但新准则、指南及讲解中对研发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所得税会计处理都没有进一步说明。现通过案例分析,分情况对研发费用所得税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研发费用的规定

(一)新套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中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年末“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中尚未开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项目中反映。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薪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研发活动不跨年度且成功时研发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资料1:xx年1月1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新技术,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600万元。xx年12月31日,该项技术已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lO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xx年度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xx年度会计利润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xx年一般账务处理。研发费用中符合准则规定资本化条件的为600万元,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为400万元,发生研发支出时,应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万元,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万元,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1000万元。项目年末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所以年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的40037元转入“管理费用”,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37元转入“无形资产”项目。
(2)xx年研发费用所得税处理。xx年适用旧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当期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为400万元,但当期税法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500万元,所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10037元,即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当年应缴纳所得税为29737元。xx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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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