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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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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具有民族和地区特色的社科研究项目。通过研究项目的管理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繁荣和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共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全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课题指南;
(二) 组织和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结项;
(三) 管理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
(四) 支持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各学科同行专家组成咨询组或评审组,其职责是:
(一) 结合自治区的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二) 评审各学科申报项目,并提出资助建议;
(三) 参与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四) 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本校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及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九条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或“课题指南”,在第三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基地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等。
(一) 基地项目是指为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的研究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以及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一般项目、自筹项目是指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研究成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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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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