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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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节政府责任
第三节环境管理制度
第四节环境监测
第五节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三章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燃煤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对
第一节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二节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对
第六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方针】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企业担责的原则,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区域联防联控。
第三条【基本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调整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第四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资金保障】国家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并逐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环保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新能源等战略新型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动大气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气污染物传输扩散规律研究,建立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定期开展重点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治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负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公民享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排放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和其他排污许可要求。
第十条【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应当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的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国际环境合作】国家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履行国际义务。
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节大气污染防治标准
第十二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和公布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大气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三条【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经济条件和技术可行性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和公布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和公布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产品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等,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以及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环保要求、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第二节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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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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