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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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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珠三角地区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以上职称)。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专业培训或岗位培训,并经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
申请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一名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6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有明显标志,实行色标管理。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效物理隔离。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
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同时要在店堂明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
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现场验收时不得购进和摆放药品。
企业营业场所应有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
阳光可直晒的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遮光设施。
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
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企业设置的药品仓库,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企业制定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3)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4)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5)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7)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8)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9)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10)质量查询、质量投诉的管理规定;(11)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3)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4)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15)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质量验收记录,并建立下列药品质量管理记录:(1) 药品养护记录;(2)处方药销售记录;(3)中药处方调配记录;(4)药品拆零销售记录;(5)药品质量事故处理记录;(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7)不合格药品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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