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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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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逾期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不含本数)以上,90日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百元罚款。
逾期90日(不含本数)以上,180日以内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对个人在五十元罚款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收十元;对单位在一百元罚款的基础上,每逾期一天加收十元。
严重逾期180日(不含本数)以上申报办理、变更、注销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纳税人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只涉及一个(套)税务登记证件,能自行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罚款。
纳税人属于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且只涉及一个(套)税务登记证件,并且未能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曾因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又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2、虽是首次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但涉及两个(套)以上税务登记证件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轻微逾期30日内办理的。不予处罚。
一般逾期30日(不含本数)以上,60日以内办理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单位处以一百元罚款。
严重逾期60日(不含本数)以上办理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帐簿管理规定的行为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在限改期限内报送备查的。不予处罚。
一般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在限改期满后15日内报送备查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拒不报送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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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aoyuan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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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