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企业异地设外贸公司可多退税
现行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大部分企业采用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的形式,也有部分企业是把货物销售给外贸公司出口,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这两种形式由于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企业直接自营出口举例:如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化工产品出口为主,xx年度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xx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全免。由于退税率的差异,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461×=万元,应退税额的计算:①10461×13%=万元,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0-=-万元,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万元,①②
两数的差额=-=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0=万元。
二、企业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
若上述公司在外地有关联外贸公司,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关联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461万元,则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461÷×l7%-870=万元,外贸公司可得到退税10461÷×13%=万元。税务机关征税万元,退税机关退税万元,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关联外贸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0万元,后者却能征税万元,相差达到万元。显然,企业自营出口不利于征税机关,因为多征的万元可以作为税收收入任务,对地方财力来讲,也相对有利。
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万元,后者却能退税万元,相差达到万元。显然,自营出口企业如在外地办理关联外贸企业可多享受国家退税。
从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外贸公司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
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万元,两者相差达到万元。显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出口对东台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更加划算。
我们经过计算发现,产生以上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从征税方面来看,产生征税差异是由于计税价格的不同造成的,即由于自营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离岸价全部收入计算,而产品销售外贸出口的计税价格是按不含税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前者计税价格是10461万元,后者计税价格是10461÷=万元,相差万元,必然产生×17%=万元的征税差额。
从退税方面来看,产生退税差异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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