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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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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行研发项目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减:调减的金额分别是“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支出金额50%,“累计摊销”科目摊销金额的50%,从而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自行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1、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和计税基础是不同的。会计准则确定的成本为研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则是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即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的倍。
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如果是由于摊销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暂时性差异的金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当达到预定用途时,即从“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形成了差异。但由于此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虽然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得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期末研发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核算,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列入的项目为“开发支出”而不是“无形资产”。对于“开发支出”项目来说,其形成无形资产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开发支出”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应就“开发支出”项目来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为“研发支出”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对于计税基础
没有明确规定。
承上例,假如甲企业对该新技术采用直线法,按10年摊销。无残值。2016年10月31日,该新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9000万元。假设甲企业2016年的利润总额为7000万元,无其他的纳税调整事项。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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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