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分论
——商标法
提纲
一、商标制度概述
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四、商标权的取得
五、商标专用权
六、商标注册的撤销与无效
七、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八、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商标制度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
TRIPS协议: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获得注册(15条)
修改前商标法: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8条)
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分析: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增加声音要素商标,意味着在我国声音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二)商标的分类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视觉商标和非视觉商标
个体商标和共有商标
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
商标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
TRIPS协议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22条1款)
商标法第16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16条)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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