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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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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一词的语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一词,是由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从荷兰语“burgerlyk regt”和法语“droit civil”翻译而来。这两个词的来源都是市民法。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经济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加上封建专制阻碍了自由、平等、民主、权利、义务等民法思想的产生,在法律制度上奉行诸法合一的体制,无民刑之分,历代法典都以刑法为主。直至清朝末年法制改革时,我国才从日本引进了民法一词,并开始制订近代民法。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载于梁慧星主编之《民商法论丛》第25卷. 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出版,第610页.
日本学者之所以把市民法翻译为民法,是因为古代欧洲社会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一个城邦的市民即为一个城邦国家的国民。也就是说,在欧洲人看来,市民与国民、公民是同一个概念。而在日本、中国等东方国家,乡村幅员辽阔,“市民”往往指“城里人”,对应的概念是“乡村人”。因此,只有“民”这个概念才能把“城市人”和“乡村人”概括起来,才能包括一国所有的人。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这也就是民法的语义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确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明确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但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表述并不精确,即,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要以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为标准,而且必须辅之以调整方法为共同标准。因此,民法的概念就是:民法是以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补偿回复的方法,调整自身的、以价值为基础的等价有偿或商品经济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此财产关系相关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该论点也可以简略为: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者并特别强调说,民事一词在这里指调整方法和法律关系的“非权力性”。寇志新:《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页。
那么,民法的概念到底应当如何归纳呢?是以调整对象为主,还是以调整方法为主,还是须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并重?鉴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因此,其中关于民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规定无疑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也就是说,区分民法与其他法律,关键在于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就民法的概念从各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包括调整方法和法律原则。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现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如家庭关系、工作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等。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是由民法调整的,有的则是由其他的法律如行政法所调整的。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谓“平等主体”,强调的是公民和法人以民事主体身份而不是其他身份如上下级的身份存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人格独立,相互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其二,意志自由,可以自行决定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不受对方或他人意志的左右。比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但在其进行办公用品的采购或进行私人购物时则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不能够以权欺人、以势压人,那些出于胁迫或欺诈而达成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具体地说,公民或法人在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条件平等。公民或法人在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上平等。(2)主体地位平等。公民和法人具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能力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3)自治的平等。也称意志平等。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自治资格,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左右他人。在民法上,自治资格非常重要,这是其他法律所不能赋予的主体资格。(4)法律保护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不是事实或结果平等,而是法律上的条件和资格平等。1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我国民法并不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类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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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