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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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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缩写为IACQ。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重庆保险业的区域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重庆市区级保险社团组织可以加入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重庆地方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3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重庆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自律管理;积极探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方式。
(五)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或提请重庆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重庆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重庆保监局和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与侵权行为;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健全以解决行业内部争议和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及时向重庆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并做好重庆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接受重庆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八)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做法,维护保险业利益。
(九)接受和办理重庆保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一节会籍
第八条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法人授权经营的保险机构(即重庆市市级及市级以上保险机构),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在重庆市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保险监管机关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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