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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广告活动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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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广告活动主体
第一节广告主
一、广告主的概念及分类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
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分类
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个人
全国性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
二、广告主的特征
①广告活动意向的发出者;
②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等;
③委托他人,即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广告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并向广告经营者支付广告费用。
中国广告主协会
中国广告主协会成立于2005年11月27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中国广告主协会正式加入世界广告主联合会,成为中国在世界广告主联合会中唯一的合法代表。2007年,协会郑斯林会长当选为世界广告主联合会副主席(分管亚太地区事务),为中国广告主在国际上获得了相当份量的话语权。
协会以“面向广告主、为广告主服务”的宗旨,以为广告主“维权、自律、服务”为基本职能,是广告主之家,是广大广告主权益的维护和服务者。中国广告主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引领和推动广告主企业走向世界,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
协会将积极发挥政府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在营销传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投资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广告主的市场竞争能力。
协会致力于推动建立有利于广告投资的社会环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逐步建立广告主、媒体、广告商三方合作制约机制。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法律咨询和营销策划、业务培训等服务,推动营销传播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广告主和广告业之间的关系
广告主的发展状况影响广告业发展的总体规模和水平。
广告主在具体广告活动中,作为委托方和出资人,具有对广告活动的决策权。
广告业的发展对作为广告主的各行各业发展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广告业有其自身的运作规律,贯穿于广告活动实施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三、广告主的权利、义务与基本规范
(一)广告主的权利和义务
1、广告主享有的权利
(1)要求广告管理机关保护自己依法从事广告活动的权利
(2)是否做广告、做多少广告、何时做广告、采取何种方式做广告等的自由决定权
(3)选择广告代理商、广告媒介的自主决定权
(4)要求广告代理商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违约后的赔偿权
(5)要求侵害自己合法广告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侵害、回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6)拥有对违法广告、虚假广告的举报权
(7)对广告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等等
2、广告主承担的相应义务
(1)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广告活动的义务
(2)依照广告合同向广告代理商支付广告及服务费用,不得索取和收受“回扣”的义务
(3)主动提交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
(4)自觉提供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或材料,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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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zhenrgjian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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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