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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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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可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不包括商业、商住或综合类用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权办理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中介管理
    第四条二手房中介公司与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二)公司月业务量在300万元(含)以上;
    (三)门店数超过5个(含)(贷款服务公司除外);
    (四)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二手房评估公司与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具备当地主管部门评定颁布的最高资质等级。
    第六条加强对中介公司和评估公司的审查和管理,合作中介公司和评估公司的业务合作应由分行个人信贷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建立与中介公司的定期检查和管理制度。对合作中介公司存在5户(含)以上连续违约次数2次(含)以上或累计违约次数5次(含)以上的,且户数占比超过该二手房中介公司在我行贷款总户数10%(含)以上的,应停止与该二手房中介公司在全行范围内的合作,并在限期内查明原因。对于确非二手房中介公司原因造成违约的,可在违约户数下降到贷款总户数5%以下后,恢复合作业务。
    第八条建立与评估公司的定期检查和管理制度。分行确定开展业务合作的评估公司除符合基本条件外,数量应控制在五家以内。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评估公司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与市场价值出现较大背离的、评估公司对抵押物未进行上门实地调查的、对抵押物产权真实性未进行调查的、做虚假评估报告的和其他由于评估公司原因造成严重威胁银行贷款安全的行为的,对出现上述现象的评估公司的业务应进行限制、禁入。每年举行两次合作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复评工作,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交叉互评,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每年对评估质量最差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三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三)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首付款证明;
    (四)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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