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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贪污受贿罪...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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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28章***受贿罪
一、立法情况
《刑法典》
1997年刑法新增一章******犯罪,共计15条,是对我国新时期反腐肃贪工作的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反腐肃贪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有利于反腐肃贪工作的开展。
《刑法第七修正案》对******罪一章做了重大修改。
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加重了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罪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其具体范围包括:
第一,《刑法》第91条规定的财物;
刑法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二,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应交公的礼物;
第三,国家参股或者控股股份公司的财产。
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行为人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
所谓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自己管理、使用、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欺骗的手段,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方法。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是***犯罪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具体范围包括:
第一,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依照法律的理解:指行为人的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务。
公务是有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机构或者公共团体组织或者安排的事务。公务一般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的事务,但是不排除其他机械性或者劳务性的事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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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