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及时发现滚筒潜在的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转队。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机电管理办公室是矿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新技术、新方法,调研论证、方案审查,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的标准和考核细则等修改建议的审批。
3、协调解决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监督、检查各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超声波探伤工作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核实和考核。
第四条各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实施单位的职责:
1、各区队负责制定探伤人员职责和本单位滚筒超声波探伤实施的年度计划。
2、负责本单位滚筒超声波探伤实施进度的总结和管理。
3、结合本单位带式输送机运行工况,及时提出探伤优化建议,报机电科审批后实施。
4、负责本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台账的建立,不得随意增减输送机滚筒数量,要求数据准确无误。
5、负责向机电管理办公室提报故障诊断申请,并积极协调、配合故障诊断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6、每月底负责将本单位带式输送机滚筒超声波探伤情况及探伤报告报机电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带式输送机滚筒探伤现场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探伤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若人员调整,替代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接替其岗位,并以书面形式报机电科。
第六条各单位超声波探伤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新安装胶带机各滚筒轴施行探伤检查。
第七条各单位超声波探伤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内的胶带机滚筒轴按照附表二规定周期开展超声波探伤工作。
第八条维修胶带机滚筒时必须进行滚筒探伤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探伤人员严格按照集团标准《带式输送机滚筒轴超声波探伤技术标准》开展探伤工作,并出具探伤报告(报告格式见附表1)。
第十条各单位探伤人员检测出可疑滚筒时,应向机电科提出“故障诊断申请”,由机电科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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