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该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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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起诉权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诉讼活动。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追诉制度的发展
从刑事诉讼的演进史上看,世界上最早的起诉方式是私诉。
后来,控诉人的范围又由被害人及其亲属扩大到一般民众。在一些国家,一般民众可以对亵渎神灵行为行使控诉权,称为“公众追诉主义”。国家追诉主义的存在源于人们对犯罪客体的重新认识。犯罪最初主要被视为侵犯被害人私人利益的行为,后来人们的看法发生了改变,认为犯罪除了侵犯被害人利益外,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利益。国家追诉主义的代表法国。
法国国王为解决与庄园主之间的纠纷,委托自己的代理人处理。12世纪开始,在诉讼中出现代理人,代表国王参与诉讼活动。
1302年国王腓力四世颁布敕令,代理人与总管、地方官员一样宣誓,以国王的名义参加有关王室的诉讼。(1)关系到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之类的诉讼,地方官员不愿意起诉的;涉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视为对王室利益的侵害。
13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颁布敕令12月28日国王颁发敕令,将国王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以独立于任何私人控诉。这种专门的控诉人机关在14世纪初就被称为检察院。
1498年路易十二时期规定其权限:检举、追诉犯罪;对民众受理告诉、告发;行使侦查权;向法院请求处罚犯罪;执行部分刑罚;参与民事诉讼;监督行政事务等。
1539年国王弗兰西斯一世颁布法令,首次明确规定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检察官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负责起诉或控告。
1670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刑事条例》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对一切严重犯罪有权提起诉讼。在最高审判机关中设置检察官,称总检察官,下设检察官于各级法院内部。
《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职能。在之后的近200年中法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格局没有发生变化,并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拿破仑的征服而传播,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国。
如今,国家追诉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主要起诉形式一些国家(美国、法国、日本等)甚至实行起诉独占原则(又称“公诉垄断主义”),即起诉权只能由国家专设的专门机关和官员独占(通常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不存在自诉形式,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国家追诉与私人追诉相结合的制度,即人们常说的公诉和自诉并存制度)在实行公诉制度的问时仍然保留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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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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