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运行,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管理制度的设置及管理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在现代各国破产法当中,管理人都处于程序中心的地位。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只作导向性的规定,我国刑法缺乏直接针对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使破产管理人权大于责,不利于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立法,将其纳入现行刑法有关破产犯罪所规制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规定自利交易罪和私分费用罪等新的破产犯罪,使破产管理人制度责权统一,使企业破产法能够更好的实施。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破产犯罪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如果破产管理人不适当和不合法地履行职责,将会侵害破产当事人利益和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以对破产管理人规定确切的义务为基础,明确和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文以下针对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有助于完善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有助于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 设定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破产管理人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我国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最大的亮点是在破产程序中引进了管理人制度,使我国《破产法》突破了清算组公法性职务的界限,与世界破产法接轨。我国现行《破产法》突破了旧破产法的只有国有企业具有破产资格的局限性,扩大破产主体范围至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管理人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便介入到破产程序当中,并且《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极大的权力,负责债务人的财产的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并拥有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有关破产财产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申请撤销权和申请无效行为确认权,以及追回权等等,也就是说管理人能够决定债务人资产的命运,掌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就需要法律加强管理人责任制度的规定,从而加大其违法成本。而以违法成本的极致——刑事责任,作为最后的法律防线无疑会起到很大的预防和威慑作用,否则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只能导致另一种权力寻租空间诞生。
2 我国法律关于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我国现行《刑法》中与破产有关的罪名的分析。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罪名规定得比较少,只有五种罪名。这五种罪的规定没有把破产管理人作为犯罪规制主体对待。我国现行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五种破产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亏损罪,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亏损罪,虚假破产罪。但是我国刑法有关破产犯罪的罪名所涉及的主体一般是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涉及管理人主体的规定,按照我国的罪行法定原则,由于《刑法》中欠缺相关具体规定,导致《破产法》中针对破产管理人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g_zhiguo01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