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府监督比较
三权分立体制中的行政监督
立法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
立法行政监督
议会的审批权
立法行政监督
议会的调查权
第一,关于调查权的具体指向。
第二,关于调查权的实施主体。
第三,关于调查权的提起程序。
第四,关于调查权的权力范围。
第五,关于调查权的保障措施,
立法行政监督
议会的质询权
司法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是具有司法功能的权利主体运用一定的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政府行为进行的监督。包括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
违宪审查
特定的护宪监督主体以符合宪法精神为指导原则,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宣布违背宪法的法律法令、行政规章无效。
违宪审查是保证政府行为能够符合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最带有根本意义的监督形式。
监督主体不同形成各具特色的监督形式
1、以普通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监督主体。
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
2、设立专门的违宪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监督主体。
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
3、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监督的主体。
法国
4、议会作为违宪审查的监督主体。
英国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有双重功能,既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功能,也有保护当事双方包括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合法权益的功能。
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以法国为代表,在执行普通法律、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之外,设立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的行政法院,两种法院之间互不统属。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实行统一分级和专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央行政法院还有权监督、审议政府各部起草的法律与发布的行政命令。
英美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要比大陆法系的复杂。监督主体由一元制变成二元制。与大陆法系的管理体制不同,英美法系的行政诉讼没有统一的富有权威的中央管理机构,而是采取因事设置、分散管理的管理体制。行政诉讼机构在起源上是派生的,其作用和地位还只是从属性的、辅助型的。普通法院不仅仍然有权审理行政诉讼案,而且它还可以通过调卷令、诉讼终止、执行令等司法手段控制行政裁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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