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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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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0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体系,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级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九江、上饶、景德镇、吉安、萍乡、鹰潭等六设区市(以下简称“六市”)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行)向相应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六市”各联社(合行)应指定县城(市、区)的一个网点(营业部或县城其他网点,以下简称办贷机构)专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按年申请,每年发放,总额控制,定向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学生入学前的户籍在“六市”县(市、区)内、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读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10)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七条  贷款额度。每个学生每学年的贷款额度不低于l000元(含),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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