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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开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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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开展
摘要: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长久发展的大事,也是永葆我党青春活力的不竭动力。反贪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工作,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十八大报告中,我们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国家领导体系对于反贪工作的重视。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院是反贪工作的主力军,我们更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做好反贪工作,为做好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公诉而不懈奋斗。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反贪工作进行了一些规定改动,也使得检察院的反贪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笔者就新刑事诉讼法简要谈一下我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一点认识,旨在为反贪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一些可参考的依据,为监察机关反贪工作的有效开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工作挑战机遇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新规定
1、对辩护制度的新规定
首先是对委托律师的介入时间作了新的规定:规定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由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案件的侦查阶段。旧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其次是对律师的会见程序进行了新的修改:由“可以会见”变为
“限时会见”。旧的刑诉法则是笼统规定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规定“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再次是对律师会见环境的新修改:由“可以派员监听”变为“不得监听”。旧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派员监听”,事实上成为实践中侦查部门凡见必听的依据;而按照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对证据制度的新规定
首先是不能“自证其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次是要“排除非法证据”: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对于强制措施的新规定
首先完善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了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严格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于特别重大***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其次是完善传唤、拘捕措施:对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持续时间由原来的十二小时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对于监察机关搜集证据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有利于反贪工作的进行。
4、对侦查措施的新规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并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案件,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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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