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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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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稽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防范风险,保证省联社正确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根据《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及《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监督检查是省联社的一种自律行为,是省联社为完成既定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联社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组织,由稽核监督委员会和稽核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独立于经营班子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并可抽调下级稽核人员共同参与。稽核检查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成员组成。
第二章稽核监督检查依据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联社稽核监督部门履行其职能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四)《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五)国家宏观经济方针、政策,各类金融法律、法规等;
(六)省联社制定并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省联社内控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与综合管理,对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规范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拟定省联社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各项稽核工作制度;
(四)对省联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省联社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省联社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省联社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省联社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省联社电子化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省联社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报告制度、信息反馈及保密制度
第六条稽核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行业秘密和被稽核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条建立稽核报告制度。稽核部门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向主任和主管主任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第八条建立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如实向理事长、主任、主管主任报告,对不及时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省联社理事会、理事长和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省联社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建立、完善省联社内部稽核检查的评审和反馈机制,以及对可能发生的倾向性问题的预测、预报系统。
第四章稽核监督检查权限
第十条稽核部门对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的主要权限:
(一)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查、质询,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参加省联社有关会议和活动,在计算机网络上享有较高的业务信息访问权限;
(二)有权审查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会计决算;核实资金和财产;检查管理资料和档案;审查各种软件及检查涉及的其他资料;
(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稽核意见是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对象提出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的整改建议,稽核决定是指根据稽核事实对被稽核对象给予一定形式的处理决定,具有强制性;
(四)重大情况有权越级向省联社理事长、主任专题汇报;
(五)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涉嫌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或大案、要案的,可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一条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金银、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物资时,有权逐项检查。
在实施稽核检查中涉嫌的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对象进行调查、质询,索取有关证明材料、资料和会议记录,必要时有权召开有关座谈会或汇报会。
第十二条在实施稽核时,因被稽核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稽核的,可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稽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方式及方法
第十三条稽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省联社及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处在经营运行过程中以及最终经营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效益性、安全性、效率性;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其省联社员工在一定时期内的任职或从业责任。
(一)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经营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
(三)预警指标出现较明显的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四)涉及违规、违纪的经营行为;
(五)省联社领导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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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