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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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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信用社(银行)“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省创评“文明信用农户”活动方案》和《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是以农户为客体,以农户道德评定结果为依据,以个人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内发放的无质押、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生产和生活费用贷款。
第三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应在属地管理和资金、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坚持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对象是按照《XX省创评“文明信用农户”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开展创评“文明信用农户”活动中,被授予“文明信用农户”称号的农户。
第六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居住在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用途包括:
(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
(二)农副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小额流动资金周转;
(三)农户家庭生活消费;
(四)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贷款授信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按照“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对“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实行内部统一差别授信。
第九条“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按道德评议结果分划分。全县十佳道德高尚家庭为一级“文明信用农户”;道德高尚家庭为二级“文明信用农户”;道德良好家庭为“文明信用农户”。
“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每年按照道德评议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核定“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文明信用农户”的固定资产和家庭年纯收入;
(二)种植户承包的土地面积,养殖户的生产经营规模;
(三)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户的经营规模及一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按照“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对其设立相应的资信权重。一级“文明信用农户”-,二级“文明信用农户”-,“文明信用农户”-。具体标准由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贷款授信额度计算标准:
(一)传统耕作户:种植面积(亩)×300元×资信权重系数;
(二)特色农业产业经营户: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亩)×300元×资信权重系数;2、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亩)×500元×资信权重系数;3、特色养殖户上年经营收入×10%×资信权重系数
(三)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户: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资信权重系数。
“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用于家庭消费的,贷款额度应控制在借款人家庭上年纯收入的60%以内。
第十三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实行最高余额管理。一级“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为5—10万元;二级“文明信用农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为3—5万元;“文明信用农户”的贷款最高余额为1—3万元。具体标准由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贷款余额在授信以内,但超过“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最高余额的,其超过部分按其它贷款管理办法管理利率不享受优惠。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将“文明信用农户”的信用等级、授信金额、贷款最高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五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传统耕作生产费用及生活消费类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色种养、产业化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利率以县为单位实行统一优惠,在农村信用社当期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各档次下浮幅度为:一级“文明信用农户”30%,二级“文明信用农户”15%,“文明信用农户”10%。
第十七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按季结息,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
第十八条“文明信用农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展期。农村信用社应对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展期和确定展期期限。
“文明信用农户”贷款从展期之日起,不再享受利率优惠。
第十九条“文明信用农户”贷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可采取取消利率优惠、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按规定收取加罚息等措施予以处置:
(一)借款人在“文明信用农户”评选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文明信用农户”资格的;
(二)不按季还息或者贷款到期故意拖欠不还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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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