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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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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 行)
根据上级行关于以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使各信用社、营业部、联社分社以资抵债帐务划转、保管、评估、变现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以资抵债资产是指在清收贷款过程中,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无货币资产,或货币资产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规定,依法取得的用以抵偿债务人贷款本息的各种有效资产。 
以资抵债资产的取得应本着“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的原则,严禁通过以资抵债逃避贷款责任,严禁通过以资抵债接受无效资产。
二、以资抵债的适用范围及条件是各信用社、营业部、联社分社发放的各类贷款,在采取各种清收措施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资金回流,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实施以资抵债。实施以资抵债是在信贷资产受到损失时,主动采取的保全信贷资产的行为,是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的最后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质押、抵押贷款到期,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时,根据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抵(质)押物。
2、信用借款和保证贷款到期,借款人和保证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按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3、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倒闭、关停、宣告破产,依法清算后,用以抵偿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以资抵债资产的审查要求、内容和价格确定。
1、借款人抵贷物资必须具有处理分配能力,是法律不禁止流通的财产。
2、坚持合法取得,所得资产有价值,易变现,价格与价值基本一致。
3、不得对企业整体接收。(倒闭、关停、破产除外)
4、以资抵债协议要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用词确切规范,有利于保护信用社利益,以免产生新的诉讼争议。
5、应加强对以资抵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有财产所有权的各种有价证券、存单、债券、股票、仓库、房屋、机器设备、汽车、原辅材料、成品、土地权使用等。
6、资产评估作价应本着合理合法公平的原则,由借贷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评估书,按人民法院裁定书的裁定价格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四、以资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1、以资抵债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审批,各信用社、营业部、联社分社对依法取得的以资抵债资产应及时组织材料上报联社资产保全经营部审核。上报资料的内容包括:(1)书面报告(要反映企业运行状态,是破产、关停、改制悬空还是仍在经营以及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分清划转理由)。(2)明确债权关系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产权证书、资产抵债协议书)、(3)价格评估报告。(4)原贷款合同、借据、抵押物财产保管责任书。(5)抵债贷款帐务划转表。(6)抵债资产清单。(7)呈报审批表一式三联并注明拟处理方式。
2、以资抵债处理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经理决定处理,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应同时报联社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报联社主任审批。
3、审批同意后各基层单位按审批同意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采取代销和出租方式的,采用资产管理部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式协议。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拍卖协议应报资产保全部备案。
4、抵贷资产处理后的变现收入在扣除处理过程中的税金、佣金、清理、运输等费用后,按先本后息的顺序清偿,不足部分仍在“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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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