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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粮食企业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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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粮食企业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市场竞争,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和规范粮食购销产业链条信贷市场的开发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是指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产、加工、转化、流通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最高额联保贷款指由三家或以上企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四条项下质押指对单户按提供的质押粮食价值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必须是粮食企业在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最高额联保贷款协议的情况下操作。
第五条最高额联保项下质押贷款遵循“自愿联保、质押发放、还款解冻、总量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物资、支付运行成本和费用等流动资金性质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社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三)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四)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六)上一年度在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授信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以及信贷政策等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各联社可自行确定,利率调整方式应在签订合同时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额度。最高额联保单户不得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单笔贷款时,应在借款人提供的粮食质押价值的80%以内,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第四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至少应该保证三户(含三户)以上,同一借款人只能选择一个联保小组。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转让质押资产;
(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代偿贷款本息;
(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六)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人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联保小组可以重新组合。对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可开除其成员资格。但被开除成员在退出前需还清所有借款本息。联保小组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
(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贷款人规定的最低户数;
(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
(三)联保小组半数以上成员无力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
第十六条联保协议期内,联保小组解散不影响联保小组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受理。客户应向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社进行初步调查,并确定是否受理。对按我社规定需进行信用评级或统一授信的客户,如其在他行的评级授信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可经贷审会审核会使用该结果。
第十八条贷款申报。受理借款申请后,信用社应按规定收集客户资料并撰写初步调查报告,形成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联社应指定人员进行贷款调查。调查人应按照规定对客户和贷款情况等进行调查,明确调查结论,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应按照尽职调查的要求,对调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对客户经营状况保密。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对贷款进行审查。审查人应根据相关制度对贷款申报资料和调查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程序和要求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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