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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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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50号),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核销呆账原则
第二条核销呆账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本行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核销呆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条件
第四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方可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公司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一)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本行承担的净损失;
(十二)助学贷款逾期后,本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三)本行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十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五条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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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zongho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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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6